指定企業印制發票(piào)
一、辦理主體:
納稅人
二、辦理條件:
申請指定印制發票(piào)企業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xià)條件:
(一)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證書(shū)和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印刷業許可證;
(二)合法經營且無不良社會誠信記錄;
(三)設備、技術水平能滿足印制發票(piào)需要;
(四)能夠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保證供應;
(五)企業管理規範,有嚴格的質量監督制度 ;
(六)有專門車間生産,專用倉庫保管,專人負責管理;
(七)能嚴格遵守發票(piào)印制管理規定。
三、受理部門:
市稅務局(肇嘉浜路800号)
四、辦理對象需提交的材料:
(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書(shū)面情況說明;
(三)守法經營且無不良社會誠信記錄承諾書(shū);
(四)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六)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複印件;
(七)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印刷業許可證複印件;
(八)企業内部的生産責任、保密、質量檢驗、保管等相(xiàng)關制度文本。
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統一使用A4紙(zhǐ)張,複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并在申請時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五、辦理期限:
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内作出許可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将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zhī)申請人。但(dàn)是(sh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六、辦結告知(zhī)方式 :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shū)》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shū)》
七、辦理事項的相(xiàng)關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piào)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八、申請表式: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