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出台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規定,
2012年起,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30%以上應面向中小企業。
根據
财政部的消息,财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制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以下(xià)簡稱《辦法》)。其中規定,2012年1月1日起,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xià),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辦法》還制定了鼓勵向中小企業進行采購的優惠
政策,其中包括,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标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産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确定。
此外,《辦法》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yì)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yì)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yì)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據了解,“十一五”期間,
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由2005年的2928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億元,年均增長23.5%。
中央财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體現(xiàn)了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的意向,但(dàn)是(shì)實際操作當中比較複雜(zá),必須
考慮規定的可行性和可評價性。相(xiàng)關比例的合理性,也需要在實踐中去(qù)檢驗。
《辦法》指出,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各項工作的執行和管理。并規定,各部門應當每年第
一季度向同級财政部門報告本部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情況,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發布媒體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部門其他項目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況。